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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王中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王中朝,刘国风,冯彦辉,于素红,冯泽成,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0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翟继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中朝,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刘国风,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冯彦辉,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于素红,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冯泽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陈丽英,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中朝、刘国风、冯彦辉、于素红、冯泽成、陈丽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杨 东执行员  张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