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8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炎财、郑天意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炎财,郑天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郑炎财,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郑天意,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郑炎财申请郑天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炎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妨害的事实已不存在,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244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