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海洋、郑小林等与王爱宝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洋,郑小林,王爱宝,蔡菽苑,王莹,许王泽庚,王孟贞,沈幸燕,王倩宜,潘秀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832号原告:范海洋,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原告:郑小林,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仁,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宝,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蔡菽苑,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莹,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王泽庚,男,200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孟贞,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沈幸燕,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倩宜,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潘秀玉,女,1938年12月15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原告范海洋、郑小林与被告王爱宝、蔡菽苑、王莹、许王泽庚、王孟贞、沈幸燕、王倩宜、第三人潘秀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