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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贵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705号罪犯谢贵平,女,1980年3月1日出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嘉桐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已交6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杭刑执字第11048号、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一年二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贵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贵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