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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占民生、周一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民生,周一波,亢东东,孙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占民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周一波,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亢东东,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孙雄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占民生与被执行人周一波、亢东东、孙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25万元,被执行人孙雄军已履行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一波、亢东东、孙雄军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占民生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