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伟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37号罪犯刘伟伟,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二审作出(2011)赣刑三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刘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