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琴,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并申请执行人也已确认收到,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49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孙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