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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德火与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一审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德火,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180民督4号申请人:黄德火,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简阳市周家乡南冲堰村5组。法定代表人:宋开明。申请人黄德火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0年10月被申请人因筹办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向申请人黄德火借款12万元,2012年5月被申请人因合作社需周转资金向申请人黄德火借款,申请人于2012年7月26日贷款20万元借给被申请人。2012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两次共借款32万元的《借条》、《抵押借款协议书》,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被申请人2017年6月底前付清欠款,并承诺支付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期间按银行贷款的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2万元及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11.2万元,共计43.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德火人民币43.2万元。申请费2593元,由被申请人简阳市三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