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五环润滑油店与张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张文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665号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经营者:王建平。被告:张文瑞。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与被告张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经营者王建平、被告张文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润滑油31550.00元;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张文瑞从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赊购润滑油共计31550.00元,且在货物明细单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张文瑞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明细单上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张文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只同意给付货款本金不应当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文瑞在原告处购买润滑油,并在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润滑油款315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够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违约,原告主张从2016年7月15日立案登记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文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五环润滑油商店润滑油款31550.00元,并以31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0元,减半收取294.00元,由被告张文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