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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正柏与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柏,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胡正柏,男,193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汇景花园B25幢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被执行人: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财富广场910-919室。法定代表人:吴自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柏与被执行人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702执1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