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姚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姚金杰,杜跃华,姚金海,马小景,姚化堂,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65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翟继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金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杜跃华,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姚金海,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马小景,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姚化堂,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姚金杰、杜跃华、姚金海、马小景、姚化堂、李红霞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杨 东执行员 张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