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琼、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87号申请人:李琼,女,生于1972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江镇复兴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36357。法定代表人:徐春林。申请人李琼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琼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合江县住宅小区的21处房产予以保全。易良珍、李运前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合江镇住房一套为申请人李琼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坐落于合江县住宅小区的21处房产(查封清单附后),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易良珍、李运前共有的位于合江镇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