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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又开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又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844号罪犯李又开,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甬仑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又开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又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又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又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