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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超申与王娟、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超,王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宋超,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娟,女,生于1982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宋超申请执行王娟、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娟、王波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宋超借款143万元及利息(以执行依据为准),以及垫付诉讼费用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娟、王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