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玉刚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16号罪犯李玉刚,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甬象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2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