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国月与汪学金、王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月,汪学金,王红军,张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60号原告:陶国月,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汪学金,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红军,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张红兵,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陶国月与被告汪学金、王红军、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红军、张红兵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王红军、张红兵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审 判 员 曹益武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希书 记 员 刘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