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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贵林与郑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贵林,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唐贵林,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郑伟,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黔0526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执行费为50元,合计100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多年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