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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阊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卢新添,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5号0701房。法定代表人:陈中恒。被执行人赣州阊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105号A3栋。法定代表人:陈中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984号、(2017)赣07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阊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阊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15215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