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王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4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明霞,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冬梅申请执行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