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海燕、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海燕,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341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明,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王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王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宋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