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霜霜与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霜霜,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5748号原告:潘霜霜,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霜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xxx.com中向我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少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二、赔偿我经济损失1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理办案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xxx.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刊登《谈谈注射美白针的禁忌有哪些》、《美白针含有哪些成分》等文章中利用我的照片作为配图,对其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商业宣传。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均载有“在线咨询”、“地址”、“电话”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我是中国大陆著名女演员,模特。在网络走红后进入影视圈。曾与刘德华、巩俐、谢霆锋等合作出演《翡翠明珠》、《财神客栈》、《我知女人心》、《男得有爱》、《五星上将》等电影。2012年在首部华语捉鬼电影《借你俩胆》中出演女主角刘恋。在中国国内首部自制美剧《猫人女王》,饰演该片女一号。2013年参演由贾一平执导喜剧电影《杠上开花》。2014年参与拍摄谍战剧《转移》。2015年6月,与郭家铭、刘芸、王啸坤主演的爱情片《再见我们的十年》在上海举办发布会。超级网剧《淘男姐妹》在北京隆重开机,我任主演;同年出演悬疑喜剧片《谎言大爆炸》。一直以来,我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商业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在被告处接受过该类或类似的服务,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被告侵犯我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方有两个网站,网站xxx.com中文章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11月、12月,网站xxx.com中文章发表的时间为2014年2月、3月、4月,即本案的网站中发表的文章。原告对前述第一个网站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5月,对第二个网站公证的时间为2015年11月。原告第一次去公证时被告的两个网站中的文章均已经发表,原告完全可以一次公证,在一个案件中进行起诉,然而原告在两次公证后分开进行起诉,原告企图通过分开两次起诉比一次起诉获得更高的赔偿。原告这种行为严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造成被告两次来应诉,所以原告这种行为应定性为重复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被告当时只是为了充实自己的网站内容,随机从网络上下载的该照片,当时根本不知道是谁的照片。并且如果使用该图片是为了营利,肯定会放在重要的位置,而不是放在网站子目录文章中仅仅作为配图使用。被告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丑化,更没有侮辱诽谤,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而且本案涉诉的网站2015年年底已经关停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美容外科、血液专业、美容中医科(门诊)等。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4492号《公证书》,证明:1、在2015年11月20日登陆网址为www.xxx.com的网站,其中名为《谈谈注射美白针的禁忌有哪些》、《美白针含有哪些成分》、《注射玻尿酸除皱是否安全可靠》、《如何延长深蓝射频除皱维持的时间》四篇文章中共使用了1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2、上述网站页面头部有“东方整形抗衰老中心”、“魅力热线”等标题,右侧均设有“东方整形美容医院二维码”及“在线咨询”、“网络预约”等点击窗口,网页下方均显示有“免费电话:不花一分钱便捷又省事!”字样。为此,原告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另查,域名为xxx.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xx.com。经查,现该网站已经关闭,无法登陆。庭审中,原告提交:1、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证明己方对涉诉照片享有肖像权;2、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的《代言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收益水平。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在被告主办网站编辑发布的美容整形类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由于被告系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单位,涉案网站以宣传被告经营的医疗美容业务为主,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内容也系宣传其医疗美容业务,而被告系该网站备案人,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具有宣传医疗美容业务的网页中使用原告照片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为被告代言或接受过相关美容、整形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且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公证费15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办案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潘霜霜肖像一事登载致歉声明,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负担;二、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公证费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潘霜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潘霜霜负担475元(已交纳),由被告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负担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