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申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霞与赵建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霞,赵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223号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李霞,女,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赵建江,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131团建安里社区主任,住奎屯市。再审申请人李霞因与被申请人赵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霞申请再审称:(20l4)伊州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误,且证据明显不足,是错误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具体事实及理由:一、奎屯市人民法院与伊犁州分院的判决认定,同福建材店系李霞与刘玉强共同经营的问题。l、事实上同福建材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并非李霞,怎么就共同经营了?2016年奎屯市检察院在李霞涉他案件被刑拘期间,还再向其询问有关上述民事案件中,同福建材店的经营者名字和联系方式,也就是知道当初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认定李霞与刘玉强共同经营是有问题的。假如真是李霞和刘玉强共同经营同福建材店,规模那么小的建材店是否真的可以一下吸纳上百万的资金?哪怕该资金中有部分流向了李霞,其本人也不至于多年无房无车无存款。事实上,该笔100多万的资金流向与同福建材店的经营并无关系,而是刘玉强考虑到自己将死,向数人许以高额利息借款,然后偷偷把借款以多种方式过给自己儿子刘海东,最后做到死无对账,其实质就是诈骗。李霞曾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向法院提出请求,调查刘玉强和自己的银行卡来证明资金的往来流向,却未获准许。2、奎屯法院认定李霞与刘玉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同福建材店的唯一证据【(2006)奎民初字第106-1号裁定书中认定的李霞的签字】系刘玉强单方面造假,李霞对此案全然不知。法院居然对存在如此重大疑点的关键证据轻信采纳,并以此作为定案唯一证据,实属儿戏。我们要求对”李霞的签名”进行司法笔记笔迹,以还公正。二、关于用户籍登记信息及所在社区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说明李霞与刘玉强系夫妻关系的质疑。1、如果李霞与刘玉强真的系夫妻关系,那为什么刘玉强和他其余两个孩子,长子刘海军,次女刘海丽未登记在户口中。户口本上只有刘海东一人进行了登记,有悖常理。这只能说明一点,就是就李霞提到的当时通过”买卖户口”的方式帮刘海东解决上学问题的说法是真实可能的。2、”社区常驻居民登记表”的真伪性有待考证,我们去社区查询,社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流动人口调查资料不会保存超过一年,请问这份超时的证明,是怎么拿到的?其次,”社区的常驻居民登记表”只是一个随意性很强的登记,并不能真实有效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且当年社区造访时,刘玉强并不在场,在场的恰恰是李霞之女李红,不知为何李红的登记变成了刘玉强。三、刘玉强对外的借款全部用于了与刘海东的共同经营,所借款项与李霞完全无关。刘玉强对外借款时,恰值刘海东刚大学毕业,待业在家,然而没有任何收入的刘海东两年内就有了房子,车子和工厂。原因就是刘玉强把借来的上百万资金给了刘海东买了房,还开办了”东旭建材厂”,建材厂的法人是刘海东,实际是刘玉强和刘海东共同经营,工商银行里有刘玉强当时为东旭建材厂开户的存根,大部分都是刘玉强写的,开户人也是刘玉强。有刘玉强和刘海东共同经营水泥厂时刘海东亲笔写的部分记账本一份。这些都是可以查到的。四、借款人以现金当面交付的方式出借68万元既有悖常理,又无其他佐证,且出借人前后供述不一致。1、就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对赵建江向刘玉强借款一事进行询问时,赵建江就借款时间和款项来源供述完全不一致,可查奎屯市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法院的庭审笔录。2、赵建江提出以现金方式交付刘玉强,我们要求调取赵建江当年的银行卡明细,以证明其所言取出大额存款用于出借刘玉强。3、有一张刘玉强从东旭建材厂开出并支付给赵建江的20万支票头复印件,若如此支票能在银行查实(申请向银行调取),那么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刘玉强生前通过这张支票向赵建江己还款20万元。本院审查认可本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霞自认与刘玉强是同居生活关系,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证实二人共同经营同福建材店,由此法院将二人同居期间的本案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属于与法有据,并无错误。本案二审判决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李霞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仝 新 山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