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0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飞、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飞,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飞,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栋402室。法定代表人彭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伟,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彭伟的银行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