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学洪与牟春燕、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洪,牟春燕,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洪,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牟春燕,女,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马学洪申请执行牟春燕、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牟春燕、刘伟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学洪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以及垫付诉讼费用4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春燕、刘伟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