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福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9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福君,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单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日被逮捕。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福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丁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22时51分,被告人丁福君醉酒驾驶豫C×××××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北路南昌路口由东向南行驶时,遇单某某驾驶豫C×××××号奥迪轿车沿滨河北路由东向南同向行驶,雪铁龙轿车左侧前部与奥迪轿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带丁福君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丁福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丁福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丁福君认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福君驾车离开被单某某驾车拦下。丁福君赔偿了单某某的修车费用。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丁福君的供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福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丁福君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福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席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