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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房秀芝与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秀芝,谢鹏飞,王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90号原告:房秀芝,女,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帅,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房秀芝与被告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款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秀芝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秀芝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