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北。法定代表人赵红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4号楼2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号牌轿车一部,现被执行人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荆州市泰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号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