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熊昌征与周丝、尹家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昌征,周丝,尹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昌征,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周丝,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尹家瑞,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昌征与被执行人尹家瑞、周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熊昌征与被执行人尹家瑞、周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熊昌征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