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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兆银、段成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银,段成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周兆银,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段成娥,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周兆银与被执行人段成娥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兆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