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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3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联系电话133XX****XX被执行人周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联系电话150XX****XX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被执行人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14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14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志鹏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何国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