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俊凯、陈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凯,陈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陶俊凯,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通,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陶俊凯与被执行人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陈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陶俊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还2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皖1324执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