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朱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朱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黄晓梅,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小春,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小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9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