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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83号原告: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3062525G,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A-10栋。法定代表人:何良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斌,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9518-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1号。原告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调解,江苏华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加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