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永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永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期。法定代表人:冯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永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上诉人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永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皇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