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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2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收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辉审判员  王雍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