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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山市齐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齐力机械有限公司,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齐力机械有限公司,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袁光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住沐川县舟坝镇兴隆村二组。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齐力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下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280659.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10.00元、公告费3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7月3日,申请人乐山市齐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