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同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同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谦,住址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煌,住址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同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同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2477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272.00元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同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