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继伟与朱冬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伟,朱冬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赵继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朱冬雨,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伟与被执行人朱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冬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冬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冬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兴安支行的账户中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朱冬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兴安支行的账户中存款2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冬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兴安支行的账户中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