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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丽祝圣玉等与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王丽,祝圣玉,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圣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124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4399-8。法定代表人:罗铭,总经理。上诉人王强、王丽、祝圣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王丽、祝圣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王丽、祝圣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强、王丽、祝圣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王强、王丽、祝圣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玲审判员  樊仕琼审判员  徐晓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中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