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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泮也平与郑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也平,郑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030号原告:泮也平,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金辉,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泮也平为与被告郑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郏金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金辉于2013年6月16日向原告泮也平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同时约定借款月息为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未归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金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泮也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郑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金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