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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政其与被告付保林、李银香、乔明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其,付保林,李银香,乔明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944号申请人:李政其,男,xx。被申请人:付保林,男,xx。被申请人:李银香,女,xx被申请人:乔明月,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其与被告付保林、李银香、乔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政其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保林名下位于xx);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明月位于xx)。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保林名下位于xx)及被申请人乔明月位于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