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桂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李小军与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桂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