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1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军、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李辉,柏权,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柏权,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韩武,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杨军因被执行人李辉、柏权、韩武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