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点军区赵嫂饭庄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军区赵嫂饭庄,赵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9447069-4,住宜昌市点军区五龙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向志祥被执行人点军区赵嫂饭庄,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主要负责人:赵运喜第三人赵运喜。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点军区赵嫂饭庄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点军区赵嫂饭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赵运喜,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茅家店村九组11号,系点军区赵嫂饭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点军区赵嫂饭庄、赵运喜银行存款7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赵嫂饭庄、赵运喜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赵嫂饭庄、赵运喜的收入7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俊和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