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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张辉、杨云兵、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张辉,杨云兵,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民初41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松,职工。 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原橡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被告:张辉,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云兵,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张静,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云河,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筱旭,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名池,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淞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忠城,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廖亚娜,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张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孟庆春,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张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杨晓利,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与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冬晨公司)、张辉、杨云兵、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李海松,被告冬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辉、张辉、杨云兵到庭参加诉讼,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环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冬晨公司给付环城农商行贷款本金15,862,796.52元,利息2,140,754.8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此后利息要求130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7.133333‰上浮50%,即10.7‰;2,862,796.52元本金按展期后月利率7.175‰上浮50%,即10.76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目前本息合计18,003,551.33元。二、判令张辉、杨云兵、张军、杨晓利对冬晨公司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环城农商行对以下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1)张辉、杨云兵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8.34㎡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55.04㎡的土地使用权;(2)张辉、杨云兵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3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90.45㎡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96.74㎡的土地使用权;(3)杨筱旭、刘名池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8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17.4㎡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59.64㎡的土地使用权;(4)杨筱旭、刘名池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7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90.94㎡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46.2㎡的土地使用权;(5)张敏、孟庆春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8.34㎡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55.04㎡的土地使用权;(6)张敏、孟庆春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81.88㎡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证号,面积为41.59㎡的土地使用权;(7)杨淞博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49.01㎡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472.05㎡的土地使用权;(8)杨淞博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6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221.34㎡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证号,面积为99.6㎡的土地使用权;(9)杨淞博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7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58.7㎡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71.41㎡的土地使用权;(10)杨忠城、廖亚娜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G栋-1层1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418.98㎡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188.54㎡的土地使用权;(11)张静、杨云河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宾馆-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258.71㎡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639.4㎡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此案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环城农商行与冬晨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又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与张辉、杨云兵、张静、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分别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以下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 房证号 所有权人 面积(㎡) 房屋地址 评估总价(元) 贷款金额 (万元) 0017027007900038038 张辉 108.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2号 1,004,312 50 0017027008000038039 张辉 190.45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3号 1,765,472 80 0017027008100038040 杨筱旭 117.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8号 1,088,298 50 0017027008200038041 杨筱旭 90.9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7号 843,014 40 0017027008300038376 张敏 108.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号 1,004,312 50 0017027008400038377 张敏 81.88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2号 759,028 40 0017028012400038460 杨淞博 158.7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7号 1,471,149 70 0017028012300038459 杨淞博 221.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6号 2,051,822 100 0017010012600037872 杨忠城 418.98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G栋-1层12号 3,883,945 190 0017028012200037873 杨淞博 1049.01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1号 9,724,323 480 0017026000100046378 张静 1258.71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宾馆-1层1号 11,020,006 450 土地证:磐国用(2014)028430879 张静 639.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座 总计 34,615,681 1600 环城农商行又与张辉、杨云兵、张军、杨晓利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以上述四人为保证人为冬晨公司贷款1600万元分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5月4日环城农商行履行了贷款给付义务,双方约定2015年7月31日还款300万元,剩余13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年利率8.56%,用途为购煤,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人按月付息,即在每月结息日的次日(21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现冬晨公司从贷款之日起偿还贷款利息金额合计784,612.91元,从2015年10月21日起欠息至今,截至2017年1月20日已欠利息合计2,140,754.81元。为此,环城农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环城农商行的合法权利。 冬晨公司、张辉、杨云兵辩称,对环城农商行起诉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我方可以先还840万元,解除保全四个房屋,利息后期偿还,希望能与环城农商行协商解决。 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冬晨公司、张辉、杨云兵对环城农商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借款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借款人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借款人股东会决议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一份、抵押人身份证明、抵押房产权利证明、抵押土地权利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合同六份、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身份证明及承诺书、保证人身份证明、保证合同四份、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书一份、贷款凭证一份、利息计算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冬晨公司、张辉、杨云兵对环城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未提出异议,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未出庭应诉,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环城农商行主张的借款事实、金额及利息计算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4月29日,环城农商行与冬晨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冬晨公司向环城农商行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8.56%(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上浮动60%),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浮10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含当日)前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借款利率选择不随之调整;本合同属于担保人张静、张辉、杨筱旭、张敏、杨忠城、杨淞博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吉林环城农商行2015年抵押字第0036号的《抵押合同》项下主合同。双方又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变更借款合同内容为:原借款合同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还款,现更改为2015年7月31日借款人还款300万元。2015年4月29日,环城农商行分别与张辉、张静、杨筱旭、杨淞博、杨忠城、张敏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与冬晨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吉林环城农商行2015年流借字第0046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 房证号 所有权人 面积(㎡) 房屋地址 评估总价(元) 贷款金额 (万元) 0017027007900038038 张辉 108.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2号 1,004,312 50 0017027008000038039 张辉 190.45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3号 1,765,472 80 0017027008100038040 杨筱旭 117.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8号 1,088,298 50 0017027008200038041 杨筱旭 90.9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7号 843,014 40 0017027008300038376 张敏 108.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号 1,004,312 50 0017027008400038377 张敏 81.88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2号 759,028 40 0017028012400038460 杨淞博 158.7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7号 1,471,149 70 0017028012300038459 杨淞博 221.3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6号 2,051,822 100 0017010012600037872 杨忠城 418.98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G栋-1层12号 3,883,945 190 0017028012200037873 杨淞博 1049.01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1号 9,724,323 480 0017026000100046378 张静 1258.71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宾馆-1层1号 11,020,006 450 土地证:磐国用(2014)028430879 张静 639.4 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座 总计 34,615,681 1600 房屋共有人杨云兵、张辉、杨淞博、孟庆春、张敏、杨筱旭、刘名池、杨忠城、廖亚娜、杨云河、张静在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签字。房屋承租人赵林娜、杜娜、李弘、王娜君签署房屋承租人承诺书。2015年4月29日,张辉、杨云兵、张军、杨晓利与环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冬晨公司与环城农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5年流借字第004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杨云兵与张辉向环城农商行出具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并互负连带责任。2015年5月4日,环城农商行向冬晨公司发放贷款16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20日,冬晨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5,862,796.52元(其中1300万元本金未还,2015年7月31日到期的300万元中已还本金137,207.48元),利息2,140,754.81元(本金13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4日开始按月利率为7.133333‰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率按10.7‰计算;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7月31日案月利率7.133333‰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月利率7.715‰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本金2,997,480.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625‰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2,992,796.52元按月利率10.7625‰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自2015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2,862,796.52元按月利率10.7625‰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 本院认为,环城农商行与冬晨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环城农商行依约向冬晨公司发放了借款,冬晨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冬晨公司逾期不偿还借款,侵犯了环城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故环城农商行要求冬晨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辉、张静、杨筱旭、杨淞博、杨忠城、张敏与环城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作为冬晨公司借款的抵押,房屋共有人杨云兵、张辉、杨淞博、孟庆春、张敏、杨筱旭、刘名池、杨忠城、廖亚娜、杨云河、张静在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环城农商行要求以抵押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环城农商行要求以抵押登记之外的土地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辉、杨云兵、张军、杨晓利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冬晨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给付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862,796.52元及利息2,140,754.8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1300万元,月利率7.133333‰上浮50%,即10.7‰;本金2,862,796.52元的按月利率7.175‰上浮50%,即10.76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张辉、杨云兵、张军、杨晓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下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张辉、杨云兵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8.34㎡的房屋所有权; (2)张辉、杨云兵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3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90.45㎡的房屋所有权; (3)杨筱旭、刘名池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8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17.4㎡的房屋所有权; (4)杨筱旭、刘名池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7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90.94㎡的房屋所有权; (5)张敏、孟庆春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8.34㎡的房屋所有权; (6)张敏、孟庆春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81.88㎡的房屋所有权; (7)杨淞博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49.01㎡的房屋所有权; (8)杨淞博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6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221.34㎡的房屋所有权; (9)杨淞博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D栋-1层7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58.7㎡的房屋所有权; (10)杨忠城、廖亚娜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G栋-1层12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418.98㎡的房屋所有权; (11)张静、杨云河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东宁街冬晨宾馆-1层1号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258.71㎡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面积为639.4㎡的土地使用权; 四、驳回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21元,由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张辉、杨云兵、张静、杨云河、杨筱旭、刘名池、杨淞博、杨忠城、廖亚娜、张敏、孟庆春、张军、杨晓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