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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2民初446号原告马某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田某某某由原告抚养;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嫁妆:被子、毛毯、首饰、衣物等;3、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31日,她与被告经人介绍,在双方家庭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田某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9月,被告父亲将她辱骂并殴打,致使她身体多处受伤。后她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没有叫过她。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身份证明等证据。本院在庭审过程中经核实,以上证据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取名田某某某,现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定的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生育的男孩田某某某由被告田某某抚养,由原告马某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