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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230周成明与宿迁市宿豫区金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金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周成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豫区金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纪宅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傅斯成,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来,该合作社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翔,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富。上诉人宿迁市宿豫区金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周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于上诉人宿迁市宿豫区金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满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