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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小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与余文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小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余文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47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小山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东,城镇居民。被告:余文逸,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小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山前村委会)诉被告余文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小山前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余文逸清除在其承包的小山前村委会29亩土地所修建的5座坟墓;2、余文逸恢复被其破坏的20亩土地原貌;3、终止双方于2008年5月7日签订的《农村山岚承包合同书》。诉讼中,小山前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余文逸清除在其承包的小山前村委会29亩土地所修建的6座坟墓。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7日,小山前村委会与余文逸签订了《农村山岚承包合同书》一份,余文逸承包小山前村委会所有的山岚29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0日止。在余文逸承包经营期间,案外人在该承包土地中修建了坟墓6座,余文逸作为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清理。现小山前村委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山前村委会主张余文逸承包的土地当中由案外人修建了6座坟墓侵犯其土地所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小山前村委会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现小山前村委会也明确表示该6座坟墓系案外人修建,并非余文逸修建,因此,小山前村委会有权向侵权人即坟墓所有者主张权利,余文逸并不是侵权人,小山前村委会起诉要求余文逸排除妨害,系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小山前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