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日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都,那日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苏都,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那日素,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日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6625.2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有66625.2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哈斯巴雅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