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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轩悦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轩悦丽家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46号原告青岛轩悦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由佳,总经理。被告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李尊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轩悦丽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做出(2017)鲁0212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中信银行青岛绍兴路支行81×××44账户3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37×××27账户300000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铁大厦支行80×××65账户300000元。现现因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担保人的担保物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9号2单元303户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14135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